文学程式是卡勒在其著作《结构主义诗学》一书中提出的概念。20世纪西方文论发生了两次重要转折,第一次是从作者转向文本,第二次是从文本转向读者。站在结构主义诗学立场上的卡勒认为文学存在一种约定俗成的规则、程式,这种规则和程式内化于读者成为一种文学能力,将关注点落在读者身上,在此基础上更是提出了理想读者的概念。其后卡勒转向了解构主义,于贯穿解构主义思想的著作《文学理论入门》中针对文学程式又提出了超保护的合作原则。超保护合作原则这一概念向作品倾斜,聚焦于读者与作品交流层面,注意到作品本身的意义。超保护合作原则不仅仅是对文学程式进一步发展与补充,也是卡勒思想从结构主义到解构主义转变的进一步体现,是理论之后探究文学本质的具体体现。
一、文学程式的结构与能力
文学程式是卡勒在其《结构主义诗学》中提出的重要概念,他认为文学程式是文学活动中的深层次结构,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体现在读者身上时,文学程式就是一种文学能力;体现在作品中时文学程式就是体裁;体现在作者身上就是作者的创作规范。而这三个方面正好是文学活动的三个不可缺少的支撑点。无论是哪方面,读者这一角色都是必不可少的。体裁是由后来的阅读者所归类的,而作者自己就是其创作作品的第一个阅读者。于是卡勒将这种文学程式等同于读者的文学能力。
更进一步,卡勒从读者入手,从读者应该具备的文学能力出发,来进一步探究读者的阅读行为以及其背后约定俗成的程式。卡勒认为正是由于这一套程式制约了读者对文学的理解和阐释,而这一套程式经过内化后,就是读者的文学能力。
卡勒认为,“只要我们构想出合适的程式,任何作品都会变得可以理解:假使存在着一种程式,允许我们把一首诗中的每一个词语单元换成另一个词,后者的第一个字母与前者相同,而后者的选择则按照通常的逻辑意义需要,那么,及时是最含混不通的诗作也能够得到阐释。”(卡勒,2018)卡勒的文学程式主要包含了三个方面,但其关键点仍然在于文学能力,亦即读者身上。程式就是读者用来理解文本约定俗成的惯例,这种程式在归化后,成为组成文学能力不可或缺的部分。
卡勒提出的文学能力与接受理论的代表人物姚斯的以往的阅读记忆来指称读者接受能力有相似之处。姚斯强调读者接受新作品之前必须具有先在知识。一部文学作品唤醒读者以往的阅读记忆,将其带入特定的情感中去,并且唤起了读者的一种期待,这种期待就是在以往的阅读积累的基础之上,对当前还未阅读的文学作品的一种或是推测或是假想的预先判断。
但与接受理论的代表人物姚斯的观点不同的是,卡勒将读者的主体属性和特定的生活体验也纳入了研究视野之中,这就弥补了对读者概念简单化理解的偏差。卡勒认为,文学能力是一种将文学的“语法”内化,使读者能把语言序列转变为文学结构和文学意义的一种重要的能力。正是因为有了这种能力,读者才能对文学作品进行阐释,深入挖掘作品的意义。
而掌控这种能力的必然是内化于读者身上的文学程式,“这便是说,如果我们设想有位读者,他通晓法文,却毫无诗的经验,不懂诗的程式,尤其对马拉美的诗一无所知,那么我们根本就不会相信,他读了这首诗以后会发现一连串的语言单元在反复暗示这首诗可以阐释为谈论写作。”(卡勒,2018)
那么这种能力来自哪里呢?卡勒明确地指出这种能力不仅仅来自中学到大学的文学训练和读者积累的经验,更多是由阅读的规则和程式所决定;也就是说,读者的这种文学能力不只是体现在对文学的理解上,同时也体现在读者是否把一些文本当作文学作品来阅读的一种能力。
文学程式的阐释能力有其一定的局限性。而卡勒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正如其后来发表的《论解构》中所提到的那样,“侧重读者的批评一味依赖于读者的经验,即读者群体或个体发现、感觉、诧异、猜测或判定的内容,以印证它对文学作品的结构与意义的了解。这样,自然就出现了什么是读者与这一经验的性质这样一个问题。”(卡勒,1998)过于侧重于读者的批评必然有其局限性,而提出者又无法很好地回答什么是读者与什么是读者经验这类的问题,于是陷入了窘迫境地,同时提出者又没有更多地关注作品,就使得问题更加暴露无遗。
正如盛宁所认为的,“然而在这里必须注意的是,由于卡勒认定文本的意义由读者内化了的阅读和理解程式所决定,因而这就剥夺了文本自身具有意义的可能性,作为文学研究最重要对象的作品也就无形之中降格。”(盛宁,1990)
正因为如此,在其后出版的《文学理论入门》再提及文学程式时,卡勒做出了调整,他进一步地提出了超保护合作原则。将视野从作品转移到了读者与作品的动态交流过程中,侧重于作品。这不仅仅是对文学程式过分偏重读者而导致对文学本质忽略的一种纠正,同时也标志着卡勒思想由结构主义到解构主义的转变的成熟。超保护合作原则的提出消除了文学程式过分侧重读者能力的局限性,从只侧重作品或只侧重于读者到二者的交流过程,具有意义上的突破。
二、超保护合作原则的文学存在
超保护的合作原则是乔纳森·卡勒在1997年出版的《文学理论入门》中讨论文学本质问题时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同时也是文学程式的再发展。关于文学本质的探讨,几乎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柏拉图的“模仿说”认为文学是对现实世界的模仿,与真理隔着三层。此后,有关文学本质的问题不断地演变深化,以至于到了后现代完全将文学本质否定掉,一批理论家认为文学根本不存在什么本质,而提出反本质主义。
卡勒在其《文学性》一文中认为我们应该关注的是文学性的问题。而这种文学性具体就体现在文学活动中对的文学话语运用与接受。这种对文学话语的接受受到一种保护,这种保护既是约定俗成的,同时也是必不可少的,那就是卡勒提出的超保护的合作原则。
合作原则这一概念最初由美国学者格赖斯在《逻辑与会话》一文中提出。格赖斯发现,我们在言语交际活动中,谈话的双方总是共同默守着一个潜在的规则展开会话,他把这个潜在的规则叫作会话的“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我们日常交流基本就应该遵守这样一个原则,如你问一个朋友“吃饭了吗?”他明白你的问题,立刻做出相应的回答,“吃了。”而不是答非所问地说,“今天天气好好啊。”这种自觉遵守交流规则的行为就是合作原则。
但其实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并不总是完全遵守合作原则,基于语境的需要,违背这种原则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的。比如一位刚做完手术的医生没有救回病重的病人,面对家属的询问,他不会直接说病人已经没救了,而是回答看似毫不相关的一句话,“我们已经尽力了”。显然这种答非所问的情况就违背了合作原则。
卡勒注意到了在文学活动中文学话语时常会故意违反日常对话的这种合作原则,“它的话语与听众的关系在于它的‘可述性’,而不在于它所要传达的信息。”(卡勒,2013)重点不在于其所想要传达的意义,而在于它所想要传达这件事本身。一个从故事分析中(包括从个人轶事到整本小说的分析中)形成的程式或者叫倾向有一个让人望而生畏的名称,叫“超保护的合作原则”(卡勒,2013)。读者在阅读一部文学作品时,只要已经认定拿在手中的是一部文学作品,那么就会自然而然地接受作品中难以理解的部分,并且努力寻找可以进行阐释的地方,甚至于寻找作品中违背有效交流原则的语言成分,试图进一步发现作品中能够值得深沉交流的目的。读者确信作品中难以理解的地方正是作者的巧妙构思,是值得一读的地方。
伊格尔顿在《文学事件》中也有过类似的探讨,他认为文学作品首先是个结构,是一种恒定的东西,但这种结构只有在阅读中才能得到体现,而事件就是文本与读者相互作用这一过程。伊格尔顿所说的事件与卡勒的合作原则从根本上来说都是对文学本质的一种试探性剖析,二人试图探讨出文学本质的有关命题。不同之处在于伊格尔顿更加注重从外部来判定文学事件,而卡勒的关注点更多则是在文学内部,这也与他所提出的程式一脉相承。
卡勒关注文学作品本身,超保护合作原则正是这样一种对文学本身的回归。在读者与作品交流过程中,保护作品,呼吁人们关注作品本身特有的意义。
三、理论之后的文学论路径
关于结构主义和解构主义之间的关系,不少人认为解构主义是对结构主义的颠覆,二者是不可调和的。但卡勒却并不这样认为,他认为二者并不是对立关系,而是认为解构主义是对结构主义的一种有效的纠正和补充。卡勒认为结构主义找出差异,而解构主义消解差异。二者有着不可割裂的关系的。“结构主义者相信系统的知识是可能的;后结构主义则声称,所知的唯是这一知识的不可能性。”(卡勒,1998)解构主义认为意义在文本中一层层延宕下去,没有抵达本真的可能,其实这本质上和称为形式主义的结构主义一样。卡勒认为,后结构主义亦即解构主义是对结构主义的补充。正是基于这样的认知,卡勒才能在其后转向解构主义后对文学程式进行进一步的纠正,从而提出了超保护合作原则。
文学程式是读者用以理解和阐释文本的一整套的约定俗成程式,读者在阅读文学作品时势必遵守一定的规则,纵然是再漫无边际的阐释,也必然不能完全跳脱文学作品本身。这种程式内化于读者,成为文学能力。卡勒提出这一观点时正接受着结构主义思想的影响,将读者作为核心角色是无可厚非的。正如他后来在《论解构》一书中所说的“结构主义对代码的追索,导致批评家把文本看作一种神圣结构,即为作品可理解性奠定基础的多种文化话语的产物,从而坚固了读者作为核心角色的中心地位”(卡勒,1998)。
尽管如此,卡勒在《结构主义诗学》中侧重读者有其合理性,正如王逢振先生所说的那样,“作品为什么可理解?在于读者的内在能力。因此要解释作品的可理解性,就必须阐明使读者能够理解他们的隐含的知识和常规——内在化了一种能力。按照这种解释,卡勒显然是想把注意力的焦点从文本转向读者。”(郭宏安等,1997)但这种过于偏重读者的做法却忽略了作品本身的可读性与内在的多样性意义。
从结构主义转向后,超保护的合作原则正是为了纠正文学程式对读者的过分侧重而提出的,是对文学作品的保护。超保护的合作原则是对文学程式的发展,二者相互关联,一脉相承。面对一部文学作品,要解读出其所含意义,必须要有一套根本的规则体系——稳定的阅读惯例——为文学活动的参与者所共同遵守(徐志强,2013)。这种文学活动的参与者所共同遵守的惯例和体系规则就是超保护合作原则和文学程式。
卡勒提出超保护合作原则是在其思想由结构主义转向解构主义后,他在吸收了结构主义和解构主义思想,再次回顾文学程式这一概念时,对程式做出了纠正。“事实上,读者越是积极参与,移情于作品,或富有创造性,便越是为句子或作者摆布操控得苦。”(卡勒,1998)卡勒本人并不认为结构和解构是互相对立的,他的思想中一直都是建构和解构并存的。这一点也体现在他对文化研究的态度上,他认为文化研究是结构主义的,但是这种结构主义又不是传统的结构主义,“我要补充的是,如果说文化研究是结构主义的,那么它会是深受米歇尔·福柯影响的结构主义。”(卡勒,2019)
解构主义发展鼎盛,卡勒认为,解构并不是将确定的意义消解,而是表明没有唯一的意义。正如他在《论解构》一书中所提出的“解构主义不是一种界定意义以告诉你如何发现它的理论。作为诸理论赖以奠基的各种等级分明的二元对立批判消解剂,它阐发了任何欲从单一途径来界定意义(如看作者意象所指,惯例所确定的,读者所经验的等)的理论所面临的困难。”(卡勒,1998)基于这样的思想,卡勒对之前提出的过于偏重读者的文学程式做了纠正,将侧重点由读者转移到作品上,同时也关注作品与读者之间的动态交流过程,不再将某一点作为绝对的领域。这正是其解构思想的贯穿。
卡勒欲找出一种原则对文学作品的意义进行限定,这种限定不是提出意义的唯一性,而是保护作品所可能被阐释出的意义不受分解。这又是他对解构的一种纠正。但他并不是反对所谓的“过度阐释”,相反,卡勒一直坚持“阐释只有走向极端,才能吸引他人”。超保护合作原则和文学程式看似和他这一观点相矛盾,但其实二者是相通的。
卡勒就是想借超保护的合作原则的提出对这一分裂的局面进行控制,将文学作品可阐释的意义进行限定,它保护了作品,同时也是对文学活动的一种保护。只有在这种保护之下,文学活动的参与者所共同遵守的规则才能发挥作用,交流才能顺利进行。
四、结语
卡勒的超保护合作原则和文学程式探讨文学本质时所提出的重要概念,是卡勒极为重要的两个原创性概念。经过从结构主义到解构主义的转变之后,卡勒弥补了程式过于偏重读者的不足,提出超保护合作原则,将作品本身的价值凸显出来。但卡勒并非只偏重作品而忽视读者的重要地位,他把目光放在读者与作品的动态交流中,在有所偏重的前提下,力图让二者达到某种平衡,以此来探究文学本质问题。卡勒文学本质论的发展路径经过结构主义到解构主再到理论之后不断地完善,具体体现在超保护合作原则与文学程式两种概念的发展与演变上。